%0 Journal Article %A 李隽姝 %T 人工智能介入学位论文写作的法律规制——以《学位法》与《著作权法》的异质性为视角 %D 2025 %R 10.16298/j.cnki.1004-3667.2025.12.05 %J 中国高教研究 %P 33-39 %V 41 %N 12 %X 在学位论文写作环节使用人工智能,引发了关于学术不端与创新界限的论争。高校遵循以学术诚信为核心的身份验证逻辑,但人工智能比例限制的方式导致规制重心从关注学术能力偏离至文本来源。《学位法》与《著作权法》在该问题的规制上呈现异质性关系。在规制功能上,双法存在“激励”与“严禁”的异质。在规制逻辑上,双法存在身份真实性与成果创造性的冲突。需从实质性贡献的认定入手,构建负责任创新的规制框架。学位论文价值的核心标准需从独立完成转为核心学术贡献,并基于分级披露的功能性标注制度对现有比例限制措施改良。普遍允许的一般性披露适用辅助工具性的使用场景,辅之过程性考核与答辩地位强调的保障机制。审慎允许的强制功能标注适用非核心内容的文本生成,为主张著作权积累法律依据。严格禁止适用于人工智能直接介入或主导核心学术贡献环节,为学术诚信界清底线。 %U https://zggjyj.cahe.edu.cn/CN/10.16298/j.cnki.1004-3667.2025.12.05